美章网 资料文库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

行政许可论文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1篇

1.1基本情况本次抽查的45份卫生行政许可案卷无试用听证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卷,无违反关键项的不合格案卷。各类案卷基本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及案卷管理的要求,案卷清晰整洁、内容齐全、书写规范,一案一卷,基本符合案卷管理的要求。从专业来看,公共场所许可案卷质量比放射诊疗许可案卷规范,而医政许可案卷相对较差[2]。从归口管理来看,由许可科独立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比许可科和业务科室两个科室共同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质量要高。

1.2许可主体合法和项目均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印章正确,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效执法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基本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许可的依据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在文书中都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8份案卷存在未引用专业法律条款。

1.3许可实施程序主要体现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评案卷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许可程序完整,重要文书均有体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程序比较严谨。在不影响许可质量的情况下,还能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尽量做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大多都能在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限定的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有24份案卷在卫生行政许可资料接收、受理、审查、审批、许可决定、送达等实施程序环节上存在不规范现象。

1.3.1受理阶段申请资料不全。有4份案卷申请资料中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地址与租赁合同上、许可证上地址不符;4份案卷受理时未提交检测资料,无补证通知,案卷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日期在许可证发放后,无情况说明;6份案卷申请材料中检测报告项目不全,如茶楼只有空气和茶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卫生设备和消毒设备清单填写不完整。3份案卷中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无放射防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代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份案卷申请资料未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2.3.2现场审查有缺项。有12份案卷没有现场资料核查的环节和记载;3份案卷许可审查评分表上扣分项内容与现场审查记录不一致,与整改情况记录不符,前后矛盾;3份案卷许可审查文书上无执法人员证件号记载。

1.3.3内部审批不规范。有2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确定的许可信息;8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4份案卷审批流程表中只有部分环节的审查意见,经办人员没有填写意见。

1.3.4许可决定和送达有瑕疵。有8份案卷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内容不规范,缺少专业法律条款;4份案卷放射诊疗校验、公共场所复核等无行政许可决定阶段的文书或许可证复印件;10份案卷送达回证中只有准予许可决定书的送达,缺少了卫生许可证的送达;3份案卷送达回证上只有1名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1.4许可文书在卫生部2004年颁布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卫生部给出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只有9种,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样本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1]。而江苏省卫生厅没有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过统一规定。因此无印制机构落款的许可文书和在这9种行政许可文书以外的标注“江苏省卫生厅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字样的许可文书都属于无效文书。有7份案卷许可文书落款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许可文书使用要求。其余38份案卷中,有3份案卷许可文书没有任何制定机构落款,35份案卷部分许可文书模仿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落款制定,为无效文书。

1.5案卷归档案卷归档采用装订线,并贴标签,既规范又美观。绝大多数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案卷封皮、文书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齐全,卷内材料整齐完备,案卷装订基本符合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4份案卷没有逐页编写页码或者用铅笔手工标注;2份案卷卷内目录未标注对应页码;6份案卷题名表述不全,不能反映案卷内容;19份案卷装订线处没有立卷人签名或签章。

2讨论和建议

2.1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卷宗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全面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尤其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改革现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运作模式,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即职能归并、项目进驻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人员到位和审批权限到位。变数个内设机构多头审批为一个科(处)室统一办理[3],统一由行政中心卫生窗口承担行政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实行行政许可职能归并[4]。

2.3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范建设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受理要求、一次性告知制度、双向承诺制度及持证须知制度。将许可稽查作为内部许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许可案卷评查工作,采取互查、评比等多种形式,提高许可工作人员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与卫生监督年终工作成绩考核挂钩。

2.4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此次评查,在一些案卷中也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有的从事许可的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运用法律法规不熟练,直接影响了许可质量和水平。建议:一是要提高审办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质量的前提条件[5]。要通过专题培训、讲座、观摩等各种形式对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和许可专业技能的培训,如对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培训,特别是包括申请资料的受理要求、现场核查及记录要求、许可档案规范要求的培训。二是提高审办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质量所必须的条件[5]。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提高许可过程、工作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保证学习效果,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审批人员制作行政许可案卷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我市的行政许可水平。

2.5建立考核制度规范案卷制作我市已经制定了《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案卷归档要求》,并设计卫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模板,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但少部分县区没有执行。建议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作为考核卫生行政许可审办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将有助于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办人员的行政行为[5],规范案卷制作,提高案卷质量。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2篇

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就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上四个法条分别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制度。第六十一条反映出行政机关的书面监督制度;六十二条是实地检查制度;六十四条是属地管辖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先前的许可行为负责,在许可的同时重视行政监督管理,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检制度和公众举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六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仅仅只靠单纯地自检制度,肯定会有所遗漏,不可能彻底纠正,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有效补充的方式。因为那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建造阶段就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限,经费有限,不可能在每个企业派专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确立公众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群众的优势,让群众成为行政许可的监督者。

3实践中判例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3篇

(一)法定性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为依据,要求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过程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是依法行政许可的重要法律凭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不得随意更改。

(二)专业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涉及建筑、档案、文秘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的审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不但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建筑业相关规范及档案专业相关知识。

(三)涉及部门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从建立到最终归结,涉及申请人、土地、规划、图纸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建筑企业、开发企业、现场审核及报批等多个部门,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需从多个环节加以保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是建筑工程准予开工的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能。

(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是许可活动的法律凭证,是行政许可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佐证。

(三)考核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真实地反映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从业素质、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体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份完整的档案能够充分反映出许可流程的规范,从而杜绝一些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欠规范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行政许可审办人员对行政许可档案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申请资料审查不够严格,忽视审批过程的文书制作及所形成的档案的管理,缺少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存放条件也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很少开展培训,统计分析手段落后,档案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档案质量不高。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内容不齐全,该归档的未归档。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有的是在受理、审批、办结过程中缺少受理凭证,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缺少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凭证等。2、制作不规范。如申请资料中申请表格项目填写不全,遗漏签名,使用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纸张大小不一;行政许可审批表填写不规范,有涂改,字迹潦草,缺少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等。3、整理工作不规范。如档案没有档案盒,缺少封面、档案号、卷内目录、页码等。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质量反映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关系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佐证的真实与否。因此,行政许可审办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提高对档案作用的重视。既要做好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做到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又要确保审批文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审办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这是提高档案质量的前提以及必须条件。熟练掌握应用法律法规知识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审办人员必有的素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文书制作要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手段来保证,没有扎实、全面的业务知识,就很难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判断和分析,也无法制作出高质量的行政许可文书。因此,要坚持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办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与实际许可事项相结合,打造学习型的队伍,为制作高质量的行政许可档案提供支持。

(三)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内容封面:档案内容的重要反映及装订门面,包括档案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申请人、申请事由、受理日期、办结日期、承办人、归档日期、保存年限。目录:反映档案内全部文书及所处位置,方便文书检索,防止文书遗漏。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清单列表。封底: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审核人及立卷时间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4篇

此次论坛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南开区政府联合主办,据悉,此次论坛的举办受到了全国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响应,组委会共收到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论文120篇、经验材料50篇,经专家评审,共选出论文49篇,经验材料29篇参加大会交流。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发展完善的对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论坛还对论文和经验材料进行了评选,有20篇论文和10篇经验材料分别获得了

一、

二、三等奖。现将本次论坛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3年,行政许可中心也由个别地区试点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建立,形成了多级互动的局面,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这种形式普遍反映良好。应当说,在塑造公共服务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此,与会代表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是基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普遍建立,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自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尤其是经过了三次大面积的清理行政审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地市级以下基层政府中催生出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些地方亦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下政府建立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2005年的3300多家增至4500多家。有1002个行政服务中心的独立网站,其内容相关的网页达到了11590205页。

随着这些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广大的基层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者以极大的改革热情,对行政许可服务从体制、机制、流程、监督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创新,积累了许多鲜活的经验,摸索了许多具有实际操作和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也对改革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有借鉴意义的优秀科研成果,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已公开发表的专门研究行政许可服务的论文和研究报告已近2000篇,本次论坛就征集到170篇。

二是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执行效率。行政许可中心采用“一站式”服务方式,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加强了各部门之间行政审批事项的互动性,提高了进入中心的各种审批项目的执行效率。

三是提高了政府审批服务的质量。行政许可中心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追求服务的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提高了政府审批服务的质量。

四是改善了各级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许可中心的高效、便捷,工作人员态度的改善,政府机关“事难办、脸难看”的情况得到大大改观,塑造了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与社会和公众的关系,树立了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五是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许可中心实行政务公开,进入中心的各项事务的办事过程都要公开,诸如办事规则、流程、时限、条件、结果等。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处于透明状态,改变了过去暗箱操作行政审批的状况,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

六是优化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行政许可中心发挥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作用,增强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公开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低效率和暗箱操作,为企业提供了比较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

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实践中的改革创新措施

在本次论坛上,来自行政许可服务一线的与会代表同专家学者就各地行政许可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交流,并对各地的改革创新措施进行了实践总结与理论探讨,比较典型的有:

1、来自天津市南开区的与会代表介绍了“超时默许”行政审批新机制。天津市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从创新理念入手,于2002年在全国首创了“超时默许”新机制,先后几十次获得了国家和市、区级奖项,并于2006年荣获第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超时默许”新机制的实质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也不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则由事先授权的微机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发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决定,而后,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补齐相关手续。“超时默许”机制明确了行政审批责任,避免了传统行政审批中的人为拖延因素,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提高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化,有效地优化了经济发展软环境,是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胆探索,

2、来自北京市怀柔区的与会代表介绍了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实践与探索。2003年,怀柔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全程办事制,其特点是:政府工作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办公,统一受理办事人申办的事项,并由工作人员依法全过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在本单位所要办理的全部事项,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完,通过受理窗口向申办人反馈办理结果。全程办事制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行为,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公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4年,怀柔区又确定了“组建一个中心、实施四项整合、推进两项延伸”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继续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3、来自海南省海口市的与会代表介绍了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坚持把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政务公开的手段。提供“透明、可控”的政务服务平台,做到“便民、利民”;加强对网上审批行为的跟踪监督,做到“廉洁、高效”;推进网上协同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节省群众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

4、来自农业部的与会代表介绍了农业部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经验。2003年11月,农业部设立综合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和回复行政许可申请,做到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农业部的基本做法有:采取“两统一分”的许可方式,即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分别办理;强化许可监督,建立了办公厅、政法司和驻部监察局共同参与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办公厅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督办,政法司负责行政许可执行的监督,驻部监察局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完善便民措施,公开办事指南,提供网络申请服务,改进收费方式。

三、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有些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成了“收发室”,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心”仅仅是将拥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机关集中到一起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一个场所,实质性的审批权仍然由原有的各个审批机关行使。因而,在行政审批服务中甚至出现了“开倒车”的现象,“一站式”服务变成了“多此一站”,相对人跑了窗口又跑部门,中心成了徒有其名的“收发室

”。

二是行政许可中心体制不顺。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目前阻碍中心发展的瓶颈是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正规。目前,大部分行政许可中心都核批了正式机构与编制,但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两种编制混合。而进驻窗口办事的工作人员则来自各执法部门,他们在人事机构编制上要归原单位管理,而日常工作要归中心负责人管理。这样,管人的似乎不再管事,管事的不能真正管人。有的中心出现了“事业管行政”,“无权管有权”,“无法(无法律依据)管有法”的现象。

三是行政许可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全国各地行政许可中心的名称不一,有的叫行政审批中心,有的叫政务中心,有的叫市民大厅。名称的不一致反映了行政许可中心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各地行政许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有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的除行政审批事项外,还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政务公开、行政效能投诉等功能。同时,行政许可中心与政府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窗口部门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也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问责机制很难建立,行政许可中心的各项功能很难落实。

四是进驻行政许可中心的部门不到位。这是各地行政许可中心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有些部门在选择进驻事项上往往“避重就轻”,或者把有些行政审批环节下放给其下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逃避监督。究其原因是审批项目背后一般都有或多或少的收费,权力寻租使得审批权力和部门利益密切相关。这种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化的利益,是各类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驻中心的阻力所在。

五是行政许可中心监督协调难度大。尽管中心在名义上拥有“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但实际上,中心和窗口单位由于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些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保障。遇到不同部门意见相左时,如互不让步又没有上级领导出面,中心常常举步维艰。尤其是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的许可审批事项直接牵涉到上级机关的审批,中心很难协调。

六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许可中心作为一个机构,其存在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许多地方的行政许可中心之所以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建立并运行,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强制命令和行政干预,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中心能否继续生存下去,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有着太多的疑问。

七是电子政务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很多行政许可中心都开始重视电子政务建设,但由于办公条件不同,各中心在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很不平衡,一些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难以满足群众需要,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还不能实现网上办理,而且政务公开程度不高,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八是各级基层政府领导尤其是政府部门领导的观念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尽管行政许可中心广泛建立起来了,但是有些政府领导尤其是部门领导的思想观念并没有随之真正转变,还是用过去分散、封闭、串联审批时期的思想认识、管理方法来认识和管理今天的行政许可。

四、推进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面临的诸多问题,与会代表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主要有:

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中心管理职能。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目前急需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行政许可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理顺行政许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该将行政许可中心定位为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享有行政许可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实质性行政许可权力的行政机关,这样才能避免成为一个“收发室”。

关于行政许可中心的发展趋向,有些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在现在的行政许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执行局”,执行局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提高执行的效率与质量,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些与会代表提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创建“行政许可局”,彻底整合目前存在的多头、重叠、分散、低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格局,打造统

一、精简、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有些与会代表提出,行政许可中心应当拓展服务项目,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共信息与咨询、行政效能投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使之成为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大厅”;还有些与会代表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设计,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设应当分为三个阶段,并就这三个阶段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

针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观点,有些与会代表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从行政审批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行政审批既有本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也有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既有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也有不具有技术性的审批。在这种情况下,将为数众多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于一个行政组织行使是不可能做到的。

二是完善行政许可中心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确保行政许可中心依法发挥功能,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许可中心的职能设置、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窗口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要对行政许可中心与政府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窗口部门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权力与责任的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以避免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三是优化行政许可中心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中心建设必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把能够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统一办理,简化办事程序。要解决好行政许可中心与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能交叉问题,该进入中心的审批权力最好与职能部门脱钩。要克服各职能部门办事流程重复交叉设置问题,通过界定各部门职能权限,压缩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

有些与会代表认为我国行政许可中心建设应当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不能搞“政绩工程”,要从公民的视角和需要出发来设定服务流程,而不是让公民根据政府的流程办事。有些与会代表提出了应将社会评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的绩效考核。

四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许可中心效率。中心建设与发展电子政务相结合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加强行政许可中心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将传统的审批方式与网上审批相结合,构建起“网上收件、限时办结、在线监督”的网络化审批模式,实现行政审批“一表通、一网审、一次结”。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进程,依托政务中心平台建立重大公共事务公示、听证等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5篇

行政程序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应当说程序是权力(利)的运行方式,也是行政权力实现公正的保证。论文百事通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实体规定,没有程序规范和约束,这个权力是运作不好的。如果把行政管理目标看作结果,程序就是方法。正确的结果往往就蕴含在正确的方法当中。我们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对程序作用的体验不深,往往认为我办事办对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严格的程序,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外国有一位法学家说,迄今为止法治的历史,主要是程序的历史。这话说得很中肯。举个通俗的例子,可以看出程序对于结果公正至关重要。有的国家的学校给儿童上法治课,课题是姐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办法分均?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因为不重视程序规则,无非采取两个办法:一个办法就是由大人给苹果切一刀,俩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也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引起纠纷;另一个方法就是牺牲一方利益,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谦让角度来说这是好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而这堂法治课告诉孩子们一个程序规则,就是你们谁切都行,但操刀切苹果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制约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办事欲达目的,方法必须正确。虽然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够绝对保证行政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是不容否认的。新晨

说到行政许可法,它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是比较系统、比较详尽的。它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理期限、变更与延展,并对几类许可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又在不同的环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制度,如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时限制度等。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实体规定的正确实施。办事行政许可的实体规定,集中起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这些,只能通过履行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才能实现。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6篇

《行政许可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兴起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热潮。自去年8月《行政许可法》通过以来,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乃至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研究班对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前两天,总理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本法的实施提出要求。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这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什么原因使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如此看重?思考和认清这个问题,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行政许可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我国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法[02]早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就有了,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分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论文百事通"因此,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我国行政许可法制的发生和发展是政企、政事(政府和事业单位)和政社(政府和社会)分离的结果,说到底,是推进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政事和政社紧密结合在一起,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同或类似于政府的内部关系。对公民、组织的许可相当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审批。严格地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审批。时至今日,"行政许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新"概念,他们还是习惯于沿用"行政审批"的提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些许历史的痕迹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在内部行政关系中,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现代行政法远未严格到要求内部行政行为也须象外部行政行为那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程度。故而,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并不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主要是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甚至可以是领导的讲话或批示。新晨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森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林权制度改革迫使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快速实施。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也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成为了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养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因此,本文主要就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保证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1乱砍滥伐森林资源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1.1林权制度改革不合理

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强,环保保护理念也深入人心,尤其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对森林资源的砍伐具有明确规定,导致木材价格持续上升,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紧张,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党提出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发展决定》中强调,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是当前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林业所需要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上日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林权制度改革不合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森林资源采伐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的成效。

1.2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突出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的地形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各种不确定的自然因素直接影响着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一些违法人员在暴力的诱惑之下,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肆意砍伐森林资源,导致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其次,自从我国加入WTO,林业作为生态、经济与社会三大效益的重要产业,使得我国林业产业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随着基础设置建设的不断完善,有些地区的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突出,有些地区的基层领导并没有认识到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生态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有的直接参与到乱砍滥伐森林活动中,导致大量森林资源被毁损,严重威胁着自然生态资源[2]。

2实施限额管理的作用与必要性

2.1普及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林法认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发展决定》中强调,对于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乃至全人类共同的职责,森林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不仅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以及净化空气等多种功能,还与自然生态系统具体紧密的联系,可以吸收人类工业活动所产生的污染气体,对于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政府、社会以及广大群众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许可证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不可以采伐林木,并且必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传统林业生产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林业经营效果与经济效益。在实施限额管理制度之后,有效控制了森林采伐量,实现了限额管理,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时展的要求。

2.2科学地利用与开发森林资源,有效遏制不合理采伐

为了保证森林资源采伐合理作业,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必须对采伐作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过审查合格之后才可以给予采伐许可证,才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采伐。简单来说,林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实施限额管理可以帮助与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利用与开发森林资源,如果采伐的森林未达到成熟年龄不可以进行采伐。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明确说明采伐森林的具体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不可以采伐的,禁止对这些森林进行采伐,同时林业主管部门还需要建立一种区域化的合作体系,对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更好服务于林业发展。

2.3加强山地管理,提升伐区作业管理

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加强山地管理,促进伐区作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自然环境对于山地管理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森林是我国的宝贵资源,不仅关系着工农业的发展、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生产生活,还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以及防风固沙的作用。《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禁止其继续采伐。实施限额管理,将采伐许可证和伐区作业质量联系在一起,是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自然环境中的气候因素直接影响着林木类型和林木的生产能力,尤其是降水量、土壤以及气温的影响。气候条件好的地区很容易形成稳定的林业生态系统,而且林业生态系统的自我抵御能力也比较强,一旦发生病虫害问题,其自身就可以自愈和恢复。

2.4加强山地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

更有效地利用与开发森林资源,将采伐许可证和伐区作业质量联系在一起,对于采伐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保证采伐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采伐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对林木采伐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及时纠正不按规定或者相关制度采伐的个人或者单位。

3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相关对策分析

3.1加强林业保护和采伐管理

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正处于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在现代社会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自然环境越好,地理位置越优越,林业保护和采伐管理其投入成本就越低,更容易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林业发展建设中。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认识到加强林业保护和采伐管理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在掌握与了解各地区林业资源情况基础之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林业保护社会网络系统,并且对采伐活动进行实时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违规采伐现象。

3.2坚持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

林业保护与采伐管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体系,从长远角度出发,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这是我国林业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且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对于农村居民自采伐自留山或者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核发采伐许可证。

3.3提高林业部门行政管理效率

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森林在植树造林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林业资源得到合理调整是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加强对营林业的投入和科学管理,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快自身的工作节奏,强化管理功能,合理调整林业第一产业的各种结构。尤其是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证的审批不可人为延长,提高服务意识,强化和优化林业社会服务体系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扩大管理范围,坚持双向适度原则。此外,重视林业警察队伍建设,在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济条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管理质量,所以建立一支文明执法、保护有力的林木队伍是有必要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以及社会越来关注林业建设,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从多个角度就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相关对策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匡文慧,张树文,张养贞等.吉林省东部山区近50年森林景观变化及驱动机制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28(3):38-45.

[2]李燕燕,樊后保,刘文飞等.不同林龄尾巨桉人工林生态系统生物量的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1,33(4):28-32.

[3]陈莹,李希昆.关于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18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18.

[4]丁晓强,唐能福,梁军.部级森林资源遥感监测业务运行系统研究[A].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第八届年会论文集[C].2018.

[5]宋宗宇,孙红梅.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调查研究[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18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18.

[6]郑绍清,文名章.略谈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新模式[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1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下)[C].2018.

行政许可论文范文第8篇

一、章节合理,总体平衡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8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而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又分为6节,分别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从章节的设计来看比较完整、合理,特别是考虑了“权力与责任”及“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1.章节完整。论文百事通

行政许可法的8章6节实际上是分别规范了两个环节。一个是规范“行政许可”这一大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设定行政许可、谁实施行政许可、如何实施行政许可、如何监督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等方面内容。另一个是规范“如何实施行政许可”这一小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申请行政许可、如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怎样请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等方面内容。两个环节各自封闭,章节设计完整。且大环套小环,安排比较合理。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普遍缺少监督章节有明显的进步。2.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行使的一种事前监督权力。按照“有权要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这一权力必须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7章为“法律责任”,共有7条(第71-77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的责任追究,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简单化、软化或者虚化的情况有明显进步。

3.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以后就享有了实施许可事项的权利,而按照“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行为监督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共有10条(第61-70条)专门规定了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与处理,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大多只规范管理相对人有那些权利而没有规定对行使权利的监督有明显进步。

二、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有一个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是政府实施的最重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全面体现了法治政府的五点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坚持合法原则,其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坚持这项原则,其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许可法坚持救济原则,其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法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其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在第三章中专设第三节期限,建立了行政许可期限制度。

5.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许可法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其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在形势其法定职权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要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行政许可法设第

六、第七两章,分别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针对性强

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针对这一现象,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作出了些许规定。

1.针对设定权不明确问题。

目前有些乡镇政府、县政府在设行政许可,甚至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也在设行政许可。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设专章规定行政许可设定,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省政府规章外,其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针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问题。

目前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行政许可搞地方封锁或行业垄断。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可以设定及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法定情况。并且在第十五条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针对行政许可程序乱的问题。

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等。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设第四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四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建立了期限制度,规定了陈述、申辩制度和听证程序等。

4.针对行政许可监管缺位问题。

目前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设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特别是用了8条明确规定了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

5.针对利用行政许可大搞权利“寻租”问题。

目前部分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利“寻租”的主要手段,直接导致了部分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大搞权钱

交易,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且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操作性强

行政许可法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这就要求对行政许可的规范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行政许可法较之行政处罚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1.更具体。

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规定上可谓十分具体,这在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是很少见的。比如,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三十条又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条文在表述上都不是只笼统规定需要提供申请书及需要公开行政许可,而是将有关具体要求都一一列名,这样更利于执行。2.更明确。

行政许可法在立法中针对目前行政审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从设定、实施主体、许可程序,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对应当作什么,不能作什么等,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五十八条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更现实。

按照我国目前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行政许可水平等的现状,行政许可法在许可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主体及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处理等方面,并没有采取不现实的绝对禁止、统一规定和全部撤销等“一刀切”的方式加以规范,而是结合实际,在第十二和十三条、第二十

二、二十三和二十四条及第六十九条分别采取了“应当”与“可以”,“法定”与“授权、委托”等方式作出规定,使行政许可的立法符合现实。

五、具有创新性

1.制度创新。

行政许可法通过立法创立了许多新制度。比如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从而创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由此创立了“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制度”等。

2.责任创新。

行政许可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没有选择现行的一般责任种类,而是在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都是采取了剥夺其申请权的方式规定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行政立法中很少采用的做法,很有新意。新晨

六、体现时代性

1.体现执政为民的要求。

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为体现这一要求,行政许可法遵循便民原则,并且在第

五、十

九、三

十、三十

六、四十条等体现了“阳光政府”的要求;在第八条二款、第七十一至七十七条等体现了“责任政府”的要求;在第八条一款、第十

七、三十

二、四十

六、四十七条及期限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等,体现了“限权政府”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这一基本理念。

友情链接